(2015)扶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孙某某,女,现住扶余市。????被告孙某某,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承担,下余43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长?郭文吉代理审判员 ?高寒雪人民陪审员 王 连 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