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伍卫、何启伍等与佛山市石湾恒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卫,何启伍,佛山市石湾恒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7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卫(WuWei),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委托代理人何泽胜,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石湾恒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润基。原审原告何启伍,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何泽胜,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伍卫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石湾恒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何启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诉人伍卫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伍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53.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4426.82元,由上诉人伍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珊审 判 员 张雪洁代理审判员 潘伟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