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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行审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与谢国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谢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行审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勇。被执行人谢国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谢国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越罚(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越罚(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谢国强以新建住宅为由,于2014年4月在越城区鉴湖镇秦望村百家岙自然村,占用168平方米集体土地新建房屋,至调查时已建成,建筑面积304平方米。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其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扰乱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8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304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到期后,经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催告,谢国强未履行处罚内容。本院认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越罚(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越罚(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谢荣兴人民陪审员  高维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