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大连瑞景物资有限公司与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瑞景物资有限公司,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4357号原告:大连瑞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传刚(系该公司职员)。被告: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容讃,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大连瑞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瑞景物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传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09年开始为被告定期做叉车售后维护、保养及配件供应,双方合作一直正常,但自2013年3月31日开始,被告再未支付任何配件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13356.4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出售地面工程车配件,截至2013年3月31日,被告欠原告213356.42元,应予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现未给付原告欠款。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催款函、企业对账函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已确认尚欠原告款项213356.42元,应予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13356.4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系利息部分,因被告逾期未给付欠款,故原告请求的利息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瑞景物资有限公司欠款213356.4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500元,原告大连瑞景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建强代理审判员 孙 慰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