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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新疆欣佳瑞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建东、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770号原告:新疆欣佳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齐玉美,新疆欣佳瑞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涛,新疆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桂华,新疆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东。被告:纪鹏。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欣佳瑞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东、被告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欣佳瑞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欣佳瑞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486.75元,给原告退还1486.75元,送达邮寄费40元(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