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新疆欣佳瑞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建东、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770号原告:新疆欣佳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齐玉美,新疆欣佳瑞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涛,新疆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桂华,新疆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东。被告:纪鹏。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欣佳瑞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东、被告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欣佳瑞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欣佳瑞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486.75元,给原告退还1486.75元,送达邮寄费40元(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