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苗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2876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张军刚。被执行人:陈苗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诸暨法院(2014)绍诸民初字第00359号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苗芬所有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