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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苗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2876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张军刚。被执行人:陈苗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诸暨法院(2014)绍诸民初字第00359号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苗芬所有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