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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严跃建与武汉佳骏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跃建,武汉佳骏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368号申请执行人严跃建。被执行人武汉佳骏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付文俊,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5)第12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佳骏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佳骏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执行人严跃建补缴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9,136.8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9,186.82元。但被执行人武汉佳骏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佳骏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186.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