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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舜清与杨兵、君旅(厦门)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舜清,杨兵,君旅(厦门)投资有限公司,林自力,黄映真,陈昌生,徐芙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579号原告郑舜清,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有限、白茹,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兵,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君旅(厦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7-309号201单元Q区43室。法定代表人林自力,总经理。被告林自力,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黄映真,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昌生,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徐芙蓉,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郑舜清与被告杨兵、君旅(厦门)投资有限公司、林自力、黄映真、陈昌生、徐芙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南清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