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法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黄兴东一审赔偿决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赔 偿 决 定 书(2015)嘉城法赔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黄兴东。赔偿请求人黄兴东以法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赔偿:房租52000元、取暖费4200元、丢失电脑价值14400元、食品饮料款2430元、损坏电脑、服务器价值71700元、网费3000元、税费1200元、卫生费1120元、人工工资3300元、保洁工资900元、网吧维护费800元、设备损失137970元,以上共计293020元。本院查明:王辉系嘉峪关市自由空间网吧登记业主。2010年6月23日,王辉与黄兴东签订网吧证照转让协议,约定:王辉将网吧经营的相关证照作价60000元转让给黄兴东。同年8月9日,双方又签订网吧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合作经营网吧、出资份额及出资财产。协议签订后,该网吧由黄兴东经营。同年8月18日,王辉收到黄兴东60000元,同日,王辉又向黄兴东借款66000元。另查:因王辉尚欠丛恺约190000元未清偿,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对自由空间网吧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包括电脑(含服务器)80台、冰柜1台、单双桌子51张、沙发10张、椅子60把、空调2台、路由器4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各1张、饮料与食品54件。同年7月2日,黄兴东在法定期限内以王辉、丛恺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自由空间网吧属其所有。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嘉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由空间网吧内的电脑(含服务器)80套、冰柜1台、沙发10张、空调1台、路由器4台、饮料与食品54件属于黄兴东所有;二、自由空间网吧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返还黄兴东。丛恺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甘民三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黄兴东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经过两审终审,确认被查封财产归黄兴东所有。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应当对直接损失提交证据予以印证,因黄兴东没有证据证实其损失及损失的数额,故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黄兴东以法院错误执行造成其财产损失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