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34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周大兵、梁骁,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免收(因原告王某生活困难,案件受理费在立案登记时已缓交)。审 判 长 康建军审 判 员 燕玉梅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