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18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与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执���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88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住所地:嵊州市。负责人:裘焱,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小兰,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郭渝锋,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嵊崇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申请执行的本案债权以抵押物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嵊州市崇仁镇工业功能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号、土地证号:嵊州国用(2011)第015**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浙嵊房他证嵊字第2014085**号]拍卖或变卖变现后优先受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嵊州市崇仁镇工业功能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号、土地证号:嵊州国用(2011)第015**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浙嵊房他证嵊字第2014085**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