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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孙金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孙金宝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45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张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兆军,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金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诉被告孙金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