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782号原告:龚某某。委托代理人:黄致评,营山县小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