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营民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782号原告:龚某某。委托代理人:黄致评,营山县小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