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赵振莲,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彦祥,南皮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准许。原、被告婚生女儿王紫函2015年1月31日出生,随原告生活,被告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50000元。现在被告处原告的陪嫁物品(见清单)归原告所有。其它双方互不追究。以上二、三项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两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