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法民初字第03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耀琼与重庆展讯速递有限公司甲高分公司,重庆展讯速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琼,重庆展讯速递有限公司甲高分公司,重庆展讯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816号原告陈耀琼,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重庆展讯速递有限公司甲高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甲高镇龙山9组791号。负责人杨平林。被告重庆展讯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羽生街30号1幢10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琼与被告重庆展讯速递有限公司甲高分公司、重庆展讯速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耀琼于2015年9月14日当庭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重庆展讯速递有限公司甲高分公司、重庆展讯速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耀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琼撤回对被告重庆展讯速递有限公司甲高分公司、重庆展讯速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耀琼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张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