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全申请执行赵红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全,赵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15号申请人李文全,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红云,又名赵建云,男,汉族。李文全申请执行赵红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陇民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红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文执字第115号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和解协议已经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