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丛民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姜延国与李国钢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延国,李国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保字第00090号申请人姜延国。被申请人李国钢。申请人姜延国因情况紧急,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国钢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国钢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