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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全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全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范胜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孙全虎,男,1958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负责人安慧刚,公司经理。被告范胜超,男,40岁,汉族,住xx铁矿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全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范胜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全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全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全虎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长  郎眉存审判员  韩建慧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