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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凯芝与王永波、李兆民、李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265号申请执行人张凯芝,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永波,男,1982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兆民,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兆军,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张凯芝与王永波、李兆民、李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相关手续,经查各金融和机构没有发现有效存款,也没有发现其他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