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香港发贝尔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锦良。委托代理人:金振朝,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发贝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法定代表人:莫月华。委托代理人:赵鹏,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香港发贝尔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深圳市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85元(已由深圳市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为3042.5元,由深圳市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多预交的304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明 亮代理审判员 路 德 虎代理审判员 朱 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艳华(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