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艺芬与曾毓婷、蔡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艺芬,曾毓婷,蔡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884号原告吴艺芬,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曾毓婷,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蔡一平,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艺芬与被告曾毓婷、蔡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连博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