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志付、赵凤贤、张欣然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张志付,赵凤贤,张欣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157号申请人张伟,男,住隆化县。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张志付,男,住隆化县,身份证号:×××。被申请人赵凤贤,女,住隆化县,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张欣然,女,住隆化县,身份证号:×××。申请人因与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将张文所有的冀ADV5**号丰田凯美瑞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隆化县隆化镇景怡新区一号楼二单元201室房屋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张文所有的冀ADV5**号丰田凯美瑞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指定由被申请人保管,允许使用,但不得进行毁损、变卖、出租、设定抵押等非法处置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