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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保生与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生,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岢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李保生,男,汉族,岢岚县人,农民,住岢岚县。委托代理人李根虎,男,汉族,山西省法制建设促进会岢岚办事处工作人员,住岢岚县。被告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新亮,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李保生与被告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保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根虎、被告岢岚县高家会乡���会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新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保生诉称,2010年我承包被告后会村委会“排水路面等工程”,2010年10月21日,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221289元,工程竣工后,于2011年4月4日作出《建筑工程决算书》,实际工程造价为273591.34元。2011年7月16日,被告验收了工程,先后给付我工程款150000元,下欠工程款123591.3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不予给付。为了依法保护原告的权益不受侵害,现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给付我下欠的工程款64257.77元。被告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民委员会辩称,2011年7月16日乡政府副书记赵庆文、会计高玉亮对工程进行了验收,硬化路混凝土是832.3平方米,石挡墙和浆砌块石勾缝是307.97立方米。当时又给记了三个装载机台板,这个工程是包工包料,一切都是原告���保生的,后让交通局的李平瑞做了决算,算下工程总造价是12万多。我村委会现已多付给原告工程款。另外关于回填土方不在原告李保生的工程范围内,工程质量也存在问题。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原告李保生与被告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李保生承揽了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排水、路面、挡墙、护坡等工程,工程总造价为221289元,李保生于同年开工。2011年7月16日,岢岚县高家会乡党委副书记赵庆文、会计高玉亮以及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李保生所施工的工程进行了验收。2011年4月4日原告李保生让岢岚县水利局的续爱科对整个工程作出《建筑工程决算书》,工程总造价为273591.34元。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民委员会对该工程做了决算,工程总造价为12万多。原告李保生对该工程决算不予认可,��、被告对工程造价产生分歧,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本院委托山西省忻府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李保生承揽的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的排水路面等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的结论为:李保生承揽的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民委员会排水、路面等工程的总造价为202257.77元。原告李保生为此支出鉴定费12000元。同时查明被告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民委员会已给付原告李保生工程款1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证人证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工程决算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本院认定,原告李保生于被告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民委员会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李保生所施工的工程已完工并经被告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民委员会签收合格。原、被告对对方的工程决算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征求原、被告意见,委托山西省忻府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为该工程造价202257.77元,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民委员会已给付原告李保生150000元,下欠52257.77元,被告应给付原告李保生。本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保生建筑工程款202257.77元,已付150000元,实际给付52257.77元。如不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已由原告李保生预交,原告李保生负担1600元,被告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民委员会负担1100元,鉴定费12000元由被告岢岚县高家会乡后会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文兵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段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亚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