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罗玉碧诉被告周国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碧,周国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297号原告:罗玉碧,女。被告:周国岐,男。原告罗玉碧诉被告周国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9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原告罗玉碧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罗玉碧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75元。审 判 长 年 光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人民陪审员 焦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