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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聂强与徐国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强,徐国臣,赵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外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聂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徐国臣,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赵桂芬,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聂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国臣、赵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外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聂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聂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5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聂强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国臣、赵桂芬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苏长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