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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富君与王小存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君,王小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君,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26日。被执行人王小存,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22日。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5)崇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王小存应给付申请人张富君案件款33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5.00元,执行费402.50元,以上总计34297.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存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小存在银行存款至3429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李军杰代理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