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三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XXX公司诉张某某的劳动争议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调兵山某公司,张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205号原告调兵山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时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系该公司副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调兵山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调兵山某公司诉被告张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调兵山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调兵山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调兵山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退回5元,余下5元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丽娜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雪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