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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鄢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鄢浩,陈建菲,卞伟建,曾韫心,李海鹰,上饶市浩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天佑东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选中。被执行人鄢浩。被执行人陈建菲。被执行人卞伟建。被执行人曾韫心。被执行人李海鹰。被执行人上饶市浩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伟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6月11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鄢浩、陈建菲、卞伟建、曾韫心、李海鹰、上饶市浩富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鄢浩、陈建菲、卞伟建、曾韫心、李海鹰、上饶市浩富实业有限公司归还欠款,但被执行人鄢浩、陈建菲、卞伟建、曾韫心、李海鹰、上饶市浩富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鄢浩、陈建菲、卞伟建、曾韫心、李海鹰、上饶市浩富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楼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