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赞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群众,农民。2004年1月1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4月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5)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22时40分许,赵彬燚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乘赵泽鹏沿京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赞京加油站北侧路段时与前方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倒在公路上的被告人冯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冯某、赵彬燚、赵泽鹏受伤,当事车辆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经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冯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测,冯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22.5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被告人冯某的户籍证明;证人宫某证言;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瑞英审 判 员 郑国军代理审判员 常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祁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