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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来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来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左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