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豫来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来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左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