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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古峰与孙文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古峰,孙文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林古峰。委托代理人:申萌,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12121119116。被告:孙文健。法定代理人:孙大洋。原告林古峰与被告孙文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审后,原告林古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文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古峰提出申请,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古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林古峰负担。审判员  韩成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爱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