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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黄某某,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务农。委托代理人刘道春,资中县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甲,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务农。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道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6月经人介绍恋爱,1989年8月按照农村风俗结婚,1990年5月20日生育一女何某乙,1990年8月31日在资中县原舒家桥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打架,在何某乙半岁之后原、被告一起到深圳务工,二人关系一直不好,原告于1994年1月离家出走,与被告断绝联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原告黄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何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6月经人介绍恋爱,1989年8月举行婚晏,1990年5月20日生育一女何某乙(已独立生活),1990年8月31日在资中县原舒家桥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打架,在何某乙半岁之后原、被告一起到深圳务工,务工过程中照常发生矛盾,原告于1994年至今未回过被告老家,被告于2003年与家庭失去了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生活已逾两年,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何某乙的户籍证明、结婚登记档案、资中县双龙镇大坟坝村村委会的证明、张某某的证词、何某丙的证词、林培元的证词、肖时坊的证词、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不珍惜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何某甲吵架后离家出走,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生活已逾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黄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何某甲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勇审 判 员  肖荣武人民陪审员  陈开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