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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胡建刚与陈卫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刚,陈卫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刚。被执行人陈卫元。胡建刚与陈卫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兴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执行人陈卫元归还申请执行人胡建刚借款100万元,于2014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履行。二、被执行人陈卫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建刚借款利息101470元,于2014年10月25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65元,由被执行人陈卫元承担。因陈卫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卫元下落不明,其名下房产被其他法院先予查封,本院无执行权。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111453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但其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兴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皆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