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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979号原告尹某某,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林宏,汶上县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满冬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