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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尚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宝文,男,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世东人民陪审员  韩晶晶人民陪审员  贾玉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