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与全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全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负责人马义涛。委托代理人仲旭。被执行人全香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申请执行全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9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全香兰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助理审判员 孔德欣助理审判员 史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