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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6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健宏、杨凤保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余健宏,杨凤保,中山市宏益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6206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余健宏,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杨凤保,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中山市宏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兴业路27号金辉工业园区一栋708卡。法定代表人余熹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健宏、杨凤保、中山市宏益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健宏、杨凤保、中山市宏益运输有限公司价值455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余健宏、杨凤保、中山市宏益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