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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马敬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华,马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华,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榆树市华昌街七委53组。被执行人马敬辉,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榆树市亿鑫家园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艳华与被执行人马敬辉民间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榆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显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