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马敬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华,马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华,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榆树市华昌街七委53组。被执行人马敬辉,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榆树市亿鑫家园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艳华与被执行人马敬辉民间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榆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显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