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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万东申请执行朱秀霞、李洪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东,朱秀霞,刘洪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李万东,住安达市。被执行人朱秀霞,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刘洪财,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李万东申请执行朱秀霞、李洪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万东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