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州伊努维克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伊努维克电器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28-1号原告:广州伊努维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B27号第一层、第二层厂房。法定代表人:向敏,总经理。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西路。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第三人: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南浦村段32号。法定代表人:王秀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178,027元为限,原告已提供担保。该份裁定遗漏了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补充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魏强、聂虹名下的珠海市香洲锦柠路388号(锦绣柠溪)9栋1单元802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丽红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