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黎成国与高佩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黎成国。被告高佩超。原告黎成国与被告高佩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黎成国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成国在庭审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孙安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