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大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孙大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084号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92号24-2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9809-7。法定代表人:龙运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丽茹,女,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孙大伟,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大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