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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晓红与邓双兴、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红,邓双兴,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周晓红,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邓双兴,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晓红与被执行人邓双兴、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的财产被本院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需要较长时间,目前本案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的财产变现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建英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