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林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慧峰与西峰区苏记氏牛骨头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张慧峰,女,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住该区。被告西峰区苏记氏牛骨头店。负责人焦锦忠,该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峰与被告西峰区苏记氏牛骨头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23元,退付原告张慧峰。代理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