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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郝志海、任庆辉等与王海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志海,任庆辉,李会堂,李岩斌,王海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500号原告郝志海。原告任庆辉。原告李会堂。原告李岩斌。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志鹏,祝新竹,河北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永。原告郝志海、任庆辉、李会堂、李岩斌与被告王海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会江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承包了河北省实验中学的消防工程施工,四原告是给被告打工的工人,原告参与了被告承包的1、5、9、11号楼等消防工程的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给原告结算工资,出具了载明欠款金额的欠条共68222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款6822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欠条都是我本人签字。郝志海欠条上第二项47个×120元=14400元应为5640元,按条上总计应欠39972元;欠任庆辉为9000元;欠李会堂5500元;欠李岩斌3990元。现在资金困难,想办法给付。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海永承包了河北省实验中学的消防工程施工,四原告给被告王海永承包的工程打工,2015年1月16日被告王海永分别给原告郝志海、任庆辉、李会堂、李岩斌各打欠条一张,分别欠郝志海39972元、欠任庆辉9000元、欠李会堂6000元(打条后又给500元,实欠5500元)、欠李岩斌4490元(打条后又给500元,实欠3990元),合计共欠四原告58462元。以上有欠条及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四原告为被告王海永所承包的工程打工,被告王海永欠四原告工资款共计5846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理应偿还。经多次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海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四原告郝志海、任庆辉、李会堂、李岩斌工资款共计58462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王海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