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傅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周某。被告傅某,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骆光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