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晓亮、曹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晓亮,曹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系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曹晓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曹胜利,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曹晓亮、曹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借款30000元本息、受理费355元、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曹晓亮每年至少归还30000元(与2015凤翔执字第288号案执行和解协议一起总共每年归还30000元),曹胜利对本案借款本息负连带还款责任;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如一方不按本协议执行,对方有权请求法院按原判决书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按本协议执行,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按原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