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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执字第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无锡新德印染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健鹏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新德印染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健鹏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19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德印染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大马巷村。法定代表人XX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武、顾俊杰,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健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文林锡文路。法定代表人任东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德印染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德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健鹏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鹏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认健鹏公司结欠新德公司加工款197774.8元。健鹏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42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15年2月18日前支付30000元;同年3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同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支付35774.8元。如有一期未履行,新德公司则就剩余部分外加10000元违约金申请全额执行。案件受理费4254元减半收取2127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697元,由健鹏公司负担。经新德公司申请,要求健鹏公司支付价款155774.8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1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健鹏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健鹏公司名下江阴农商行祝塘支行的账户(截止2015年5月26日,该账户余额为604.47元。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新德公司如需继续冻结,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新德公司暂不申请法院处置该账户。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健鹏公司名下没有车辆登记。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健鹏公司名下没有房屋登记。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健鹏公司没有对外投资信息。本院至江阴市祝塘镇五福村村民委员会及健鹏公司原经营厂址(富南路58号)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健鹏公司已经搬离该处厂房,目前健鹏公司外债较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健鹏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55774.8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10000元、执行费2400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新德公司通报后,新德公司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健鹏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健鹏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健鹏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德公司亦不能提供健鹏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健鹏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德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健鹏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业无正文)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华 伟执行员  谢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