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刘丽霞、安阳市吉泰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英,刘丽霞,安阳市吉泰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英,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霞,女,汉族。原审被告安阳市吉泰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时代购物广场9号地段一层A-1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凤英,经理。上诉人李凤英因与被上诉人刘丽霞、安阳市吉泰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84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内黄县人民法院或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安阳市吉泰隆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阳市文峰区,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李凤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李凤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