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大军与平湖市全塘镇金桥上海如海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军,平湖市全塘镇金桥上海如海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张大军。被告:平湖市全塘镇金桥上海如海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金桥村金丝娘桥153号。代表人:胡祥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军与被告平湖市全塘镇金桥上海如海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大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侯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德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